关于2022年兖州春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为减少环境污染,优化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公众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

1.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火工品为主要原料,点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等效果,供观赏,易燃易爆的物品。

二、即日起至3月1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兖州区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丧嫁娶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国人民* * *和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山东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这是给你的信息。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65438+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