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储罐

瓶装液化气体的测量:

2004年以前,我方均按GB17267-98-98和国家局令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执行,如YSP-15:每瓶灌装量允许偏差为(14.5±0.5)kg,平均偏差必须大于等于零。

可按照《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

9.钢瓶充装容量

气瓶模型重量充装的允许偏差,kg

YSP-2 1.9 0.1

YSP-5 4.8 0.2

YSP-10 9.5 0.3

YSP 15 14.5 0.5

YSP-50 49.0 1.0

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罐的安全使用说明(规定)

一、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罐的使用必须定岗、定人、定位,不懂使用的不得使用。

二、点火前检查开关、软管、气缸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及时处理(拧紧气阀或气缸未锁紧及时更换软管)。

3.气源喷嘴和气瓶周围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钢瓶与炊具必须保持半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操作必须“先点火,后开煤气”,防止发生热爆。

六、使用完毕后,关闭角阀或供气管道阀,然后关闭炉具开关。

七、牢记煤气调压室、煤气管网手动阀位置;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室内。

八、储存液化石油气瓶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

九、使用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炉灶时,不准离开人。壶、水壶不能装太多水,以免溢出灭火,产生有毒气体中毒。

十、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必须固定位置,以防钢瓶撞击引起爆炸和火灾。

十一、一旦着火,先关闭角阀和阀门,然后用浸湿的被褥或麻袋覆盖,加水降温或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火扑灭后,用水降温。如果无法关闭角阀和阀门,可将钢瓶移到室外安全地带,让蒸汽烧尽。

关于加强盒式电炉及其煤气柜安全管理的通知

出资额1-9025

有效且高效

关于加强盒式电炉及其煤气柜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律分类EL19

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公安部/建设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国内贸易部/局

颁布于19960603

实施时间19960603

上导轨轴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建委),

轻工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厅(局、商委、金融办):

近年来,以罐装液化丁烷气为热源的卡式炉产品在市场上广泛销售,广泛应用于饭店、餐厅和家庭。

由于该产品在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盒式炉煤气罐漏气或爆炸的火灾不断发生。

灾害和人身伤害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经过一番事故调查和市场考察,发现目前国内销售和

使用过的盒式炉及其煤气罐大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上

加强箱式电炉及其煤气柜的安全管理,防止箱式电炉及其煤气柜引发的灾害和事故。

生产、销售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在产品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颁布前,生产和销售盒式炉及其气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有完整的中文标志、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

明灿有效地引导用户和消费者正确使用它。炉灶和煤气罐有特殊匹配要求的,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给出。

来表示;

(二)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

(三)炉灶和煤气罐必须紧密配合,密封良好,不漏煤气;

(4)储气罐内的气体必须是液化丁烷气;

(5)燃气罐体上必须标明“一次性”或“不可重复充装”字样,不允许使用可重复充装的附件。

件;

(6)储气罐的罐体应标明储气罐的总重量和气体的净重,不得超重。

二、自1996年7月1日起一个月内,生产和经销卡式炉及其煤气柜的单位必须是生产和销售卡式炉的单位。

并对其油箱进行检查和清洗。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生产和销售;配送单位可以向生产和供应单位退货。

(a)盒式炉及其气罐上没有标明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也没有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

(二)盒式炉及其煤气罐无检验合格证的;

(三)燃气罐未标明“一次性”或“非重复充装”的;

(4)气罐上未标注的气体成分为液化丁烷气;

(五)燃气罐无标称重量或者净重超过标称重量的;

(六)电磁炉与盒式炉煤气罐连接不严密,有脱落、漏气的情况。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用的卡式炉储气罐重新充装或罐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一律停止使用。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允许自己重新灌装或购买重新灌装的煤气罐。

五、各专业燃气充装厂,由当地技术监督局会同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生产、充装和检验。

条件等。不符合条件和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以上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当地实施。

实施,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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