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集约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和节约用水激励机制。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五条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相关标准,指导和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并会同有关部门安排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计划。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约用水要求。

(四)有关行业部门根据节约用水的政策、计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落实节约用水的各项要求。

(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节约用水的部门(以下简称节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现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浪费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播放、发布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宾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宣传标语和标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学校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节约用水意识。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水资源状况和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定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和科技进步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第十条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直接从供水工程设施供水且用水量较大的非农业用水户,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且用水量较大的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应在6月65438+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6月65438+10月31前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量确定。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历年用水情况确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重点监控单位,并列出名单。计划用水重点监控单位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实际年用水量超过计划年用水量30%的,节水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