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部门叫什么?
(1)司法机关
1.夏商朝都是由原始社会演变而来的奴隶国家。他们的司法系统尚未建立,但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存在。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沃土”、“军台”、“夏台”。
商代监狱的名称有“楼土”、“监牢里”、“监牢”。
西周建立了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口,中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口是中央直辖的司法机关。(3)法官是首都内部的司法官员。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隋士。
3.秦朝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其主要任务是:(1)负责诏令审理的案件;(二)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件,审查重大案件。
4.汉代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政府设立了御史台,也称为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行政长官是古代的谋士,地位仅次于宰相,辅助宰相处理国家事务,同时掌管国家最高监督权。还有下属的官员,如钟诚和史。御史中的程又叫御史中的执法,他在御史中带领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包括吏部一队长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代,发展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
(1)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司法机关,审理中央官员犯罪案件、死刑以上案件、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大理寺和郡县审理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凡重大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连同司法部尚书、御史程* * *一起审理,称为“三司判案”。6.宋初,除唐制外,还在中央设置刑部和大理寺,以划分司法,剑龙时期在宫中设置审判庭。规定:凡在大理寺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经刑部审查后,送审判法庭详细讨论,然后报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判法庭的设立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
7.明朝的司法机关还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时期不同:大理寺不负责审理,只负责审查。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审查,有权反驳多审令或请示令;刑部负责审判,受理地方上诉和重大案件,也审理中央官员的案件;都察院是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它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如遇重大案件,“三法务部”将联合审查。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 * *同审,即“小三部法分诊”;由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 * *同审,“三大律所一齐会审”;审判后,送交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大法务部会同大臣、户部、业主、兵工、总政使等共同审理。清代称为“九卿审判”,是中央最高的审判级别,但判决仍要报皇帝批准。明代司法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为了加强封建帝制,统治者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还设立了对工厂和卫生人员的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厂,统称为厂卫,是明代专门针对特务的司法机构。锦衣卫由护卫和亲部队组成,保卫天皇的人身安全。他们是皇帝的贴身侍卫。东厂、西厂、内厂是另一个专门为皇帝及其后妃服务的宦官组成的特务司法机构。
8.从1906开始,在中央,清政府将原来负责审判的刑部改为法制部,负责司法行政;原来负责案件审查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大理院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消都察院。
9.为了贯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南京临时政府设立了“临时中央审判法庭”(又称“审判法庭”),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10.北京政府有一个复杂的司法系统,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常设法院,特别法院和法院。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法院。各级法院设在审判庭之下。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根据专门的法律法规设立特别法庭,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2)司法系统
1.西周审判时,“用五音听狱讼”。所谓“五听”,一听之;二、听色;第三,听气;四只耳朵听;五只眼睛和耳朵。这种审讯方法虽然不是很科学,但它是奴隶主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尝试分析犯罪心理的方法,所以被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
5.从秦简来看,秦代有“公诉”和“非公诉”两类案件,其中公诉属于被诉案件,非公诉不受理。“公诉”是指在家庭之外杀人、伤害、盗窃他人,即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违反整个统治秩序。这类案件必须向政府报告,政府必须受理。“不公诉”是指子女偷父母的钱或主人擅自杀害、伤害或“嫁”子女和男仆的案件。此类案件仅限于上述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行为以及主人对奴婢的侵害。如果向政府举报这类案件,政府不会受理,如果他们坚持举报,举报人将被定罪。
庭审结束后,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镝”。如果当事人认罪,判决将被执行。如果你认罪,你可以要求再审,这叫乞求。
6.生于汉代,有春秋试炼。
所谓《春秋》,就是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儒家经典合法化。
7.审判制度在明清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秋审是各省死刑案件的复核制度。因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大清律规定,凡是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罪行,都要立即执行死刑,称为“斩首决”或“绞决”。危害较小或可疑者,暂判“斩首狱中候”或“绞狱候”,暂缓执行,待九卿合审之秋。合审包括秋审和庭审。"
此外还有“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第十天至立秋前一天,由大理寺左右殿的官员,会同各议刑司(称“小三司”)的承办人员,对京城的镣铐、棍棒刑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活动。
8.晚清的司法审判制度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两种典型的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混合法院。
9.民国临时政府通过模仿西方文明的审判模式,对专制野蛮的封建审判制度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废除刑讯逼供。
10.南京国民政府的审判制度包括:
(1)“一诉九不理”,即9个诉讼不立案处理。
(2)“自由心证”。即证据的选择和证明力的判断并不是法律事先规定的,法官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做出自己的判断。这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确定的审判原则。
(3)“不干涉主义”。这是民事诉讼中采用的一个诉讼原则,即诉讼活动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对当事人未声明的事项不能作出判断,一切按当事人的意志进行。
12.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创造性地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司法民主形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是: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真正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第二,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程序简单,形式不正规。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为整风运动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的智慧是其力量的源泉。它的出现和普及,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司法干部,解决了多年的疑难案件,减少了纠纷,促进了团结,帮助了生产,保障了抗日战争,使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得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