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多少个节日?

初唐的主要制度

初唐的制度基本沿袭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此比隋制更加完善和严格,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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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是三省六部一站五狱九庙。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太宗年间,在州之上设置道路,作为监视区。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隋朝称内史省),职责与隋朝相同。尚书省由官、户(隋朝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组成,职责与隋朝相同。中央也有宫省和秘书省,但它们在中央政治中的作用并不大,所以习惯上称唐朝为三省六部。

起初,三省总督都是宰相,他们讨论国家大事。但由于尚书领的权力很大,以唐太宗曾经担任此职为由,就不再交给别人,而是用左右仆从代为拍摄。起初左右仆从当然是宰相,后来加了“同书之下”的头衔。因为秘书和仆人的地位很高,所以不是永久的。于是其他官员被冠以“参国”、“参国”、“参得失”、“同中书”、“同中书”等头衔,作为宰相。首相通常在政府大厅讨论军事事务。评议会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在三省之间划分,由等级较低的官员担任宰相,进一步削弱了宰相的权力,加强了皇权,但同时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个是五监九庙,一个是御史台,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官员,参与审判大禹。五监分别是主管文教的国子监、主管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主管土木工程的总监、主管制造军事装备的军监、主管水利建设的督水监。九寺为太常寺、光禄寺、维维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掌管礼仪之礼、御车马、州牧、国宾礼仪、州粮仓储备。

郡县及初唐地方行政体制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郡县两级制。州督为刺史,郡督为县令,郡下有乡、村。

唐太宗年间,为了加强地方控制,全国分为十个监区,称为道。我们经常不时派出大使或检查员检查各种道路。唐玄宗年间,全国分为十五路,各有一名面试官,一名郡督。

2.政府系统

唐朝初期,政府军是主要的军事力量。其建立的基本单位是哲充府(又称军政府)。政府分为三个阶层,上层政府1200人,中层政府1000人,下层政府800人。军事总督是一个姓哲的,副总督是一个姓左的郭毅。政府军士兵被称为卫兵或侍从。军政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个护卫队中的每一个都有一个将军,他直接接受皇帝的命令。六率各有一人,属太子。最多时有634个军宅,其中约40%位于都城所在的关中,这样中央政府就可以以重兵控制四方。政府兵只能由尚书省兵部的军标来分配。战时皇帝下令军队出征,战争结束,将军归朝,士兵归政,这样就很难干预国家大事了。

唐代官兵制度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警卫21岁入伍,60岁免服兵役。征点的标准是“财势一般者取强,财势一般者取富,财势两者相等,先取多丁”。政府军士兵在农忙时生产,在农闲时操练。其常规任务是轮流驻防首都(称“番商”),或镇守边境和内陆地区。战时,应该招你去打仗。服役期间,警卫免交自己的房租,但要自备衣服、口粮和大部分武器。虽然官兵制度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禁卫军的个人负担却很重。在均田制被破坏的过程中,这个制度也被破坏了,后来被募兵制所取代。

募兵(又称招兵)在唐初并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此外,还有北衙的皇军,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创立于隋朝。唐代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官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度的实施,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国子监设在中央,下辖国子监、四校、法、书、算六校。地方一级有州立和郡立学校。被称为徒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会被学校送去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考试分为常操和套路操。常举每年都举行考试,考试对象主要是明静、进士、、、明等。,以及秀才、陶居、童子、一史、三史等科目。经常被引用的考生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学生,即各级学校推荐的人;二是农村进贡,即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考生主要集中在明静和进士。在明静的主要考试中更容易记住儒家经典。进士主要考诗词和政治理论,难度很大,也是做官的主要途径,所以最受重视。人们有“30岁的明静,50岁的学者”的说法。说明考中进士不容易。开始的时候,常举由吏部主持,后来又由礼部主持。

考试是为了征集超常人才的临时考试,不经常举行。有德有口,有才有识,有实用等100多种题材。一般秀才、官员都可以考,考上的都是优于官职或升官的。

科举制度有利于地主在庶民中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和地役权制度

唐朝隋末大乱后,人口分散,土地贫瘠,社会经济破败。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税收和徭役调整,唐朝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调租法》。

均田制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老百姓按户籍分田。三岁以下的人为黄,四岁为幼,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幼,六十岁为老。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年男子分赠一公顷土地。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给后代,80亩为库本登,死后归还官府。老人、残疾人、重病者分40亩给库本登。寡妇和嫔妃授予库班登三十亩。如果这些人是户主,他们将获得20亩永久农田。僧道授予库班登30亩,尼姑授予库班登20亩。工商永久田和库邦登将被授予一半;如果是在狭窄的乡镇(人口密集区),是不会批的。狭窄乡镇的农民也把田地分给一半。

贵族和官员授田还有其他规定:最多的亲王可以授100顷永业田,最少的是吴起为,可以授60顷永业田。各级官员也有不同数量的工作领域,他们的收入是他们工资的一部分。还有一批各级政府的公共领域,其收入作为办公经费。前任官员离职,新官上任,不能卖。

土地销售受到严格控制。但是,永久的田地和官僚贵族给予的田地是可以出卖的;人民永恒的田地,也可以在人死了,家里穷得不能安葬的时候卖掉;人民的库班登也可以从窄乡搬到宽乡去卖,或者当房子、豪宅、磨坊卖。买家不允许超过他们的土地配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都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不触及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批地,主要是从荒地中划拨。地主经常占用超过限制的土地,而大多数农民没有授予足够的土地。在一些地区,每个农民只有十亩或五亩土地。即便如此,农民在均田制下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期占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因此,均田制的实施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租佃制是唐初的主要税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租付制是由丁征收的。每个丁每年都要交小米石,这叫房租。每年桑植区交丝二丈,棉三两,麻植区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剂。每丁每年要服20天徭役,闰月再加两天。不服徭役,每日领三尺帛或三尺七寸五分布,谓之平庸。政府做额外工作的,免转15天,免转30天。额外服务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只有50岁以上的人才可以由庸人代替,唐朝则将此普及并制度化,规定了最高任职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法律

唐律分为法、令、体、式四种。法律是刑法典。法令是关于各种国家制度的规定,如家庭法令和田地法令。类型是行政法规、工作规则,如“水利部”等。案例是对法律、法令和公式的补充和修改。法、令、案、形相辅相成,以法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直接从隋朝的黄恺律发展而来。唐朝的法律是在唐高祖制定的,并在唐太宗时修订。永辉年间,唐高宗又来解释法律。解释称为“疏”,与“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合在一起称为“永惠律”,后称为“唐律”。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共分十二条,502条。刑名、杖名、弟子名、流放名、死罪五种。在量刑定罪方面,唐律轻于隋律。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同时也视谋反、叛逆、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