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法律分析: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的权力。在禁放区和禁放期内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施工现场土石方和拆除建筑物、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并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