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来袭,企业如何应对防暑降温费的财税问题?
时值盛夏,烈日炎炎,尽管气温很高,许多工人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65 438+02]89号),要求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那么,防暑降温费应该如何征税呢?
企业应根据使用方向和支付方式,分别支付防暑降温费。
随工资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工资-防暑降温费。
借:应付职工工资——防暑降温费。
贷款: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2015)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并固定的福利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因此,与工资一起支付的防暑降温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
不随工资一起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
部分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另行支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防暑降温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
很多人认为会计法和税法都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笔者认为防暑降温费不一定属于职工福利费。
(一)所有员工都有防暑降温费。
很多企业不管员工是否高温作业,都会发放防暑降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2015)规定,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对职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支付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补贴等。
因此,不随工资一起发放、归大家所有的防暑降温费用,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2)仅针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的防暑降温费用。
有的企业只给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支出,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不是员工福利,应该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用,允许扣除。因此,企业支付给从事高温作业员工的防暑降温费用应属于劳动保护费用,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非货币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要的药品。不要以发放钱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用于冲抵高温津贴。很多企业夏季配送饮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1)企业所得税
首先,算是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向他人转让资产,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产品应视为销售。文件还规定,企业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发生时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对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为大部分企业的防暑降温用品都是外购,不产生视同销售收入。
其次,成本的定义。全体员工所有的饮料,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说的“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才有的饮料,属于劳动保护支出。
(2)增值税
员工所有的酒水属于员工福利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仅针对从事高温作业员工的非货币性防暑降温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防暑降温费用要区别对待。如果是和工资一起发放,就不需要区分为工资薪金费用税前扣除;如果是单独支付,需要区分: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属于员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支付给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因此,应正确区分防暑降温费的性质,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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