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节假日尤其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是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组成部分。适当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增加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气氛,但燃放不当极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于此类事件逐年增多,我市和全国280多个城市都开始实施禁令。市人大常委会1992颁布实施的《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实施,对减少环境污染,特别是减少我市主城区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人们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传统习俗的情结越来越大。很多市民也对我市解禁充满期待,节日期间尤其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在“禁”与“限”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赞成“开与关”,有的反对“开与关”。在起草过程中,对于组织的论证会和网络、报纸的反馈也有不同意见。整体来看,约60%的市民赞成将“禁放”改为“限放”。赞成“解禁”的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的传统娱乐方式,可以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反对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设施和消防设施更加健全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外部环境的一系列变化为“限放”的实施创造了客观条件。从国内其他城市的情况来看,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放开了烟花爆竹的燃放,有的是完全放开,有的是有条件限制。31省会城市中,8个已经完全放开,15和北京一样有条件限制排放,8个省会城市禁止排放。
从行政的角度来看,禁止令的执行处于尴尬的境地。近年来,我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市民为了躲避执法,大多在“暗处”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品种的选择是很随意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受限于执法力量、取证难、处理难等因素,无法真正做到“违法必究”,直接影响了地方法规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不仅影响政府形象,也不利于公民素质的培养。与其让市民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如变“禁”为“限”,“堵”为“疏”,既有利于增加节日期间欢乐祥和的气氛,又符合民意,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在今年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将“禁放”改为“限放”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将此项列入2006年地方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法规。今年2月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组织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执法局等部门开始起草,并认真研究了今年6月初5438+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收集和查阅了北京、重庆、江西、济南等省市最新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组织召开了十几次调研论证会,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CPPCC委员、全市部分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4月28日,市政府法制办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福州日报、福州晚报上公布了条例草案,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在此期间,* * * 645人在线阅读了《条例(征求意见稿)》,许多单位和市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我们还在网站上就是否赞成将“禁放”改为“限放”等问题进行了民意调查。在参与投票的474人中,有288人赞成将“禁放”改为“限放”,约占60%。期间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经6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作为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两个多月的广泛论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建议市人大在修改另一部法规《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时,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进行规范。该条例暂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与省人大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将本法改为市政府制定实施条例。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人大的意见,根据市政府同意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对市人大审议通过的《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再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拟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