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裁判叫什么?

主裁判和副裁判。

汉代的“踢毽子戏”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踢毽子舞”,表演者在音乐的伴奏下一边踢球一边跳舞。南阳汉画馆展出的画像石上有一幅蹴鞠图。画面上,一个高髻女子穿着长袖连衣裙,踩着一对蝴蝶结,翩翩起舞。笔者认为,这张图证明了中国汉代就有女子足球,可以视为现代球类艺术体操的起源。另一种是“白打”。游戏中踢球的模式可以是两个人踢,也可以是两队踢。第三是“程菊”竞赛。程菊,也被称为“巨宇”或“巨石”,是体育场。当时的球场分为两种:有进球的和没进球的。在没有球门的球场上比赛,双方各派六人,把球带入对方底线的一方为胜者。法庭将有一名裁判。一个有球门的体育场是按照一年的十二个月来模拟的。球场内有十二个球门,遥相呼应。每个球门都有守门员,双方人数相等。有主裁判和副裁判执法。后汉李友在《居程明铭》中描述这种竞争:“圆方壁如阴阳,法月平衡,二十六平。建立一个长而正直的立场,有例而常,不要亲昵,不要私密,表明心意,不要责怪。居正担心,情况也差不多。”

在中国古代社会,县级以下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如由一个村和相邻的几个村组成的“村会”,由宗族、家族组成的“祖会”,由入校的人组成的“文化会”,由建桥过河组成的“桥会”、“舟会”,结合节气、习俗组成的“游会”。此外,还有书院、诗社、商会等各种社会组织。他们在古代社会都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其中,有一群“乡村法官”,他们调整和解决社会范围内的纠纷和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