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节加热压差
用户无法调节供热压力,因为压力不足导致供热温度不够。他们可以向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让他们上门检查维修。地方供热条例对此类问题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连续供热。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年度维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05天通知相关用户。
供热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地区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采暖期内,正常情况下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不得低于16℃;温度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采暖费;因用户原因造成室内供暖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扩展数据: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排气阀和换热装置;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3)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排气阀或者热交换装置;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改动供热管道、加装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3)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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