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买了两辆新车,前一天放了一枪庆祝,第二天就收到罚单!
65438+10月17日,柳州市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该男子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100元。
今天上午8点半,银山派出所民警在朱鹅村朱鹅塘屯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扫鞭炮,便上前询问。经询问得知,该男子姓刘,35岁,为保财源,买了两辆新车,还放了烟花。
16年10月10日下午,刘请朋友吃饭,想放鞭炮庆祝自己交了好运,就在那里放了两卷鞭炮。刘说,鞭炮是他的朋友从柳江区穿山镇买来的。
民警将刘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在铁证面前,违法嫌疑人刘某对自己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银山派出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处以罚款100元。同时公布相关政策,刘表示接受处罚,今后不再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
柳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已经很多年了。在禁区,违反者最高可罚款500元!
早在去年9月,柳州就发布了《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规定:
9月24日起2019,鹧鸪江路-刘畅路-北环路-白鹭桥-瑞龙路-在建线路(李安堂)-刘娇线-三北高速-柳石路-罗威路-泉南高速-强荣路-056县道。这个地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通知》明确要求,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应当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逢年过节,商店开门,有人认为不放鞭炮没有气氛。对此,有网友出招,用气球代替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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