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秋后斩首和午时三刻的起源

当然,关于“秋后行刑”的传统,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古人讲究季节的变化,天象要与人间对应。秋天在五行中代表金,金主寒。而且从汉朝开始,人与自然的感应就一直很泛滥,所以作为天子的皇帝,当然要让百姓的生死遵循天道。此外,还有一种说法是,秋收之后就是农闲季节,这个时候观看行刑的人会更多,从而起到威慑作用。当然,这些说法都有其道理,但如果真的只把古人看成追求形而上的虚无主义,那就太小看他们了。

我国历史上“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相公二十六年。关于刑与季的讨论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月》...不掠夺,停止监狱诉讼”。

历史上,除秦朝全年都可以执行死刑外,其他各代都是在秋季以后处决犯人,这在古代常被称为“秋决”。在古代,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无法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认为有一个造物主可以主宰除了人类以外的一切和自然界的一切。灾难、瘟疫、好运、丰收都是上天赐予的,所以人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官员和机构的设立不仅要符合上帝的意志,而且惩罚、杀戮和赦免也不应违背上帝的意志。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秋冬是杀戮和躲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规律,人类的正义也要顺应天意,顺应四时。

董仲舒(179 ~ 104)是西汉中期春秋时期杨公学派的大师,他继承了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了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理论。他认为“天有四季,王有四策。庆、赏、惩、罚,对应春夏秋冬。”神的旨意是“德而不罚”,“德而不罚”,所以春夏要赏,秋冬要处决。如果你违背上帝的意志,你将招致灾难,受到上帝的惩罚。从此,“秋冬处决”被法律制度化。

根据汉朝的法律,死刑只能在秋天和冬天执行,开春以后,死刑是不允许执行的。根据唐宋时期的法律,从立春到秋分,除了忤逆之罪和奴婢弑君之罪,其他任何罪行在春季都不得处以死刑。清朝规定,朝廷要处死的犯人,也要在秋天处死。

西汉的行刑时间在农历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唐代的行刑时间定在十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一规定在唐代被后世沿用,直至清末。

具体执行日期也有一定限制。唐代规定,大祭日、斋戒二日、新月日、满月日、上弦月日、下弦月日、日月破晓、二十四节气、节假日、下雨的日子,不执行死刑。明代有禁刑日,即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阴雨天、未完日、大节和闰月整月。除此之外,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屈指可数。

在可以执行的当天,也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时间。如果行刑必须在白天等到中午,如果行刑必须在晚上等到天亮,这已经是历代的惯例了。古代的历史记载和小说戏曲中的描写都是如此。比如清初朱传说中的“未央天”被打成口供,判了死刑。预定的行刑日期是11月17日,时间是印石之后三分钟,这符合明朝的刑法。因此,监工不得不等到天亮才执行。由于米心兔的冤情大触天庭,当晚一片漆黑,直到九点多,朝廷派来审查这棵桉树的官员赶到,救了米心兔一命。京剧《九更天》就是根据这个传说改编的,剧中情节体现了古代对行刑时间的规定。?“秋冬刑”制度虽然不会耽误农业生产(秋冬一般是农闲日子),对统治者的恣意杀戮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其政治实质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杀戮惩罚,表明刑罚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从而可以任意屠杀普通百姓,巩固统治。正因为如此,一旦局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出现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会不顾一切,以“斩钉截铁”、“时不我待”的方式执行。比如清末戊戌变法失败,1898年9月2日,谭嗣同等六名维新派被捕。狠毒的慈禧太后于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场未经提审就处决了这六位改革者。

秋后行刑,其实就是给这些犯人一个缓冲的时间,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死缓”。要明确“秋后处决”,首先要了解与之相关的词汇“秋审”。秋审制度的雏形在明朝天顺三年开始出现,直到清朝顺治年间才成为一种规范,成为成文于《大清律例》的法律。

清朝的秋审,其实就是给那些被判“砍头候狱”和“勒死候狱”的犯人一个复查的机会。一般来说,清代的审计是在案卷和量刑结果送到刑部后,由案发地的官员进行的。其中谋反、谋反、杀官之罪,可以由刑部直接上报皇帝,可以判处死刑甚至死缓。但如果其他一般杀人被判斩首或绞刑,卷宗必须送到“三法部”审查。

事实上,刑部并不是现代人想象中唯一一个独揽大权、掌握罪犯生死的机构。而是要用大理寺和都察院这两个并称为三法司的地方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被杀。这个制度类似于封建时代的“公检法”。在同一个公司审查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情罪不符、法律引入不当”等情况,且第三个公司对当地政府的判决有异议,可以申请将案件判处“斩首监牢”或“勒死监牢”。

这一结果无疑给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宝贵的取证时间。在清朝,每个地方都必须在某个日期之前将今年判处死刑的所有案件移交给刑部,但这个日期并不固定。比如江苏是二月十日,河南是三月十日,直隶是三月三十日。虽然每个地方的移交日期不同,但至少可以为死刑犯争取四个月的时间进行重新调查。

秋审一般在每年8月举行。先由三法部、九卿等相关人员对刑部判处死刑的犯人进行审查,这些人一般都是事先无异议约定死亡的罪犯。这叫做法庭审判。秋季庭审将在庭审的第二天进行。这一天,各省会将判处斩首、扼死的案件提交监狱重审。如果第三法部的其他官员没有异议,并且在场的话,这个犯人的罪就执行了,送回原籍,死刑由地方执行。

斩首的地点和其他处决一样,通常是在城市里。大多是春秋以来的。凡是砍头的王子或著名士大夫,都会在朝门之外,如北宋汴京(今开封)的午朝门,明清北京的午门。任何对普通死囚的斩首都是当街进行,这就是《礼记》中“惩人弃子”的意思。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执行地点有时固定,有时不固定。在清朝,人们在北京被杀,通常是在食品市场。相传清朝时,苏州人经常在黎明时分在繁华的大街上被五鼓处死。市民知道要在这条街上杀人,都是提前付钱给刽子手。谁要是不交或者少交,刽子手就打算在他的店门口行刑,家里人会觉得很倒霉。

砍头一定要有砍头官,这是春秋以来的规矩。李周大司寇说的是“犯傻”,也就是后人所说的“监视斩首”。《左传·隐居四年》中记载“卫道士使右屠夫丑,忧石F,使其笔比陈粗”,而这个右屠夫丑,一个羊肩,起到了监工的作用。法官可以是最初审判这棵桉树的官员,也可以是法院或老板指定的另一名官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监狱官把犯人带出监狱,带到刑场,羁押的方式也有规定。按照南北朝时期陈石的规定,死刑犯将被执行死刑。押解的时候要坐一辆暴露的车(车是没有盖的,就像现在所谓的敞车),戴三个器械(就是颈器械、手器械、脚器械),加锅手。等他们到了刑场,一到时间就会被带走处决。古代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都要写在手机上,让人一目了然。这条规定是周朝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明清时,犯人背后插有写有犯人姓名和罪行的木板,俗称“亡命牌”,与“明牌”意思相同。

大约中午3点

在古代,除了日晷,时间也是用漏壶来计量的。一瞬间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所以古代语言中有“雕”的说法。(“刻”原指定时滴斗上的槽口。日夜滴斗,分一百刻)。

两个小时就是一个小时,而且是晚上十一点到凌晨一点,所以中午应该是十一点到中午一点之间,中午三分钟应该是十一点四十四左右。“小时”和“时”其实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起来比较麻烦,平均八又三分之一小时。

中午3点,已经快中午12点了。此时太阳正挂在天空正中,是地面上最短的影子。当时在人们看来“阳”是一日之内的巅峰。在中国古代,人们一直认为杀人是一件“肮脏的事”。不管被谋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会缠着做出判决的法官,监督行刑的官员,执行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因此,在杨灿的高峰期执行死刑会抑制鬼魂的出现。这应该是习惯性的“正午三刻”执行的主要原因。?然而,可能还有另一层意思。“中午三点”的时候,人的精力最疲惫,处于“躺在枕头上”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的时候,犯人也是昏昏欲睡的,头落地的时候疼痛可能会减轻很多。这样,犯人选择这样一个时间执行死刑,真是体贴。

如果他们中的一些人有不同的意见,那很好。首先,异议者要将案件再次上报刑部,由刑部再次上报皇帝安排。一般来说,它总是被返回以供进一步讨论。然后,第三法务部的各个部门对以前的老案件做一个比较,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是一个不成文的法律。根据这些,再决定犯人的生死。如果连续三年秋审始终有异议,可以免死刑,减刑。是一种类似于将死刑由死缓改为无期、无限期的手段。

但古人又何必来回折腾案子呢?《清史稿》里?刑法编年史上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人命关天,死人不可复活。”这也是那些有良心的官员的最大理由。另外,宋元以后,各个朝代的验尸方式和方法都是以宋词《追思集》为蓝本,信书不如无书。而且,如果下属和官僚不精通学习技巧或者欺骗上级,蒙蔽下属,那就是对人类生命最大的亵渎。三法司的这些官员如此严格,不仅是他们的本质,司法的公正和严肃也是皇帝取信于民的最重要手段,所以一定不能出差错。

除了司法部门自查,服刑人员家属还可以申诉。如果是县政府定的罪,那么申诉就必须按照“政、路、部、院”的顺序一步步进行,否则“超期者”就要受到惩罚。而绝对的权力会滋生绝对的腐败,那么哪里有人民,哪里就有江湖,在明朝历史上?《刑法志》记载,嘉靖元年,三法部一官员受贿后,故意将其中一案翻案,导致刑期迟迟未执行。错过执行时间后,需要再次尝试。刘基等人被迫上书皇帝,要求最迟在当天(13:00~15:00)之前处决犯人,否则容易引起更大的麻烦。

虽然历朝三大法系都把死刑的核准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但还是挡不住一个名词叫“就地处决”。清朝咸丰三年后,由于捻军和太平天国的兴起,土匪猖獗,当地官员往往会将这些土匪当场打死,然后上报朝廷。而且这种趋势一直延续至今,但是谁是土匪呢?该杀谁?谁有罪?我不知道,毕竟死人不会说话,政府能做的文章很多。所以也对晚晴的司法判决形成了污点,给人一种封建社会法制不完备,不分青红皂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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